2008年10月7日星期二

本末倒置

迷債事件發展至今,香港一眾財金管員所面對的群眾壓力越來越大,政治抽水員又一邊煽風點火,將有關事件引發的社會矛盾不斷升溫。昨天,財政司司長曾俊華表示,工要求分銷銀行及經紀行,以市值回購債券,若回購後債券市值回升,銀行必須將利潤退回苦主。

可能曾司長,陳局長及任總裁都被迷債苦主迫得瘋了,否則大口仔相信三位財俊不會作出如此本末倒置及"掩口費式"的政治建議。須知道迷債事件的政治問題,在於銀行有否在行銷過程中刻意隱瞞投資者有關迷債的投資風險,而不是迷債投資者的賠償問題。

現在政府"建議"銀行變相為迷債投資者包底,是否政府認為全香港所有迷債分銷商全部都曾經誤導投資者?若不,那政府有可理據向迷債分銷商"施壓"?政府又如何杜絕沒有被人誤導的投資者從中取利呢?於我看,政府因為迷債苦主的訴求越來越激烈,正嘗試放棄香港行之有效的合約精神去換取民眾一時的平靜,這並不是一個強政勵治政府的應有表現。

按市價回購迷債以省卻行政時間係好建議,但要銀行包底則是無理取鬧。投資者要麼選擇速戰速決,賣出迷債抵押品取回部分本金,要麼選擇持有抵押品等待市價回升,這完全取決於投資者,有關當局及銀行應盡量配合,但無論投資者選擇那個方案,最後的投資責任都不應涉及公帑及銀行。

那銀行是否可"甩身"呢?當然不是,香港是一個法治社會,要解決問題應以正式的法律程序進行。無論投資是否選擇抵押品給銀行,政府都應該為投資者保留及行駛法律權利去追討損失,如果查明銀行真的在銷售過程中刻意隱瞞或誤導投資者,銀行沒有不賠償的道理,香港的合約精神才可保得住。

曾司長,陳局長及任總裁,請暫停這個本末倒置的建議,這個決定不符合你們政治智慧的應有水平。

29 則留言:

匿名 說...

What happen in Hong Kong? Everyone shout at the street can push others to aborb their investment loss?? This will never happen in other countries?? My god! I wish to return Hong Kong from Sydney in 2010... And everymonth saw the "Eat Shit" lawmaker getting high pay and harming the economy of Hong Kong!! How come the government have that weak?? Who is going to run business in such a city, No hope No Hope..... Are the lawmakers helping Shanghai Beijing to catch up Hong Kong....... Worried.....

Investors should onlly be helped if they were misleaded....

Fans of 大口仔--

Zgokli

N/A 說...

個方案根本係要銀行硬食,本來我認為市值回購債券可行,但係無理由銀行回購後債券市值回升要退回投資者,仲唔可以加任何免追究條款,咁第日跌左點呀 ?

阿爾伯特 說...

哈哈!

係銀行度買股票基金輸左錢,又找銀行.....

營業員2007年誤導,令顧客以為BRIC股票只升不跌

匿名 說...

原来以为不过按照当前市值买入,结果未来如果升要给钱客户,跌就银行股东硬食,我都要号召本地银行股东出街游行!

Mr Water

匿名 說...

早前聽到話有議員話要任總下台, 如果係咁, 我想聯同所有銀行業既朋友上街抗爭.

任總一旦下台, 我好擔心依家既香港金融會大亂. 如果有事, 係咪民主派, 民建聯等頂住個市 ?

剛睇新聞, 有雷曼苦主要攞全部本金, 完全覺得自己係可以贏就自己, 輸就人地既心態.
嗰d 無良議員越來越離譜喇......

衰d 都係咁話, 真係好唔想d 銀行讓步...

恭介兄 說...

先例一開,那班議員又會藉此借題發揮,推而廣之。最好每年納稅人若不滿意某某議員,都好像從苦主們要求政府向議員們「索償」。

一買一賣,雙方都負一定的責任。

輸打贏要的心態,代表香港太多怨氣還是只有負面的想法?(要知道報紙傳媒大多都用大標題負面式宣傳)

匿名 說...

恭介兄 既提議好, 但唔知政府會唔會接受.

每年十二月比分做參考, 好似商業社會咁, 做得好有得加人工, 做得唔好, 減人工, 做得衰, 炒q 咗佢.

安諾勿斯 說...

回購可以理解,但包底就太那過。苦主輸打嬴要,不知所謂。政棍煽風點火,不斷抽水。政府短視無能,出賣銀行o既利益以圖平息風波。銀行o既利益即銀行股東o既利益。咁邊個照顧我地哩啲小股東o既權益!!

小股東權益不斷被剝削,唔通要上街才可以捍衛自己o既權益。可悲、可悲…

柴娃娃 說...

如此例一開...香港之死期不遠..唉

這是一個反智的年代!!!! (尤其政府)

pisces 說...

所有雷瞒迷你债卷产品都经过证监会审批才可零售。 就好像中国的质检局在毒牛奶的失职一样。可惜银行未必可以斗过证监会或银监会。

1。首先,迷你债卷产品介绍让人觉得这是象散户发行的低风险有实际资产的抵押的债卷。
事实是:这不是债卷。实为结构性票据。 是属于高风险类别,并无实际资产抵押。
(我跟一银行职员聊起,银行职员谓:银行都不知道这是没有实际资产的抵押的。银行怪证监会怎么可以批准这个产品。估计银行斗不过证监会。证监会大概也心虚,所以政府就赶紧出来压银行)

2。 迷你债卷的介绍和银行销售着重于强调“与一篮子著名国际金融机构的信贷表现相连”,并给出一系列相关公司的评级。可是,没有任何人解释Credit Default Swap跟这个迷你债卷的关系。 也没有披露这个名为债卷实为高风险结构票据。《谁之错呢?》

3。在产品介绍中,有一节是 “Who should buy our Notes? Are they suitable for everyone?”。
它只是提到适于4-7年,美金或港币,相信那一篮子著名国际金融机构不会有信贷事件的人。而没有披露其它对投资者的风险承担能力的要求。《谁之错呢?》

非常明显,这个产品的宣传和风险披露是有意隐瞒产品”高风险“的真实情形,给与普通投资者一个错误的“”地风险“的印象。是个骗局。我不明白为什么证监会,银监会,至销售银行会跟着发行者雷瞒公司的这个骗局走,去骗众多的香港普通投资者。

香港是亚洲的金融中心。在这个迷你债卷事件上,香港也成了亚洲的金融造假中心。为什么零利息的日本没有销售迷你债卷?美国,英国也没有类似的迷你债卷在银行象普通投资者销售。香港的迷你债卷销售是亚洲第一。由投资银行牵头,经过证监会,银监会,和本地十几家银行的合作,象香港市民推销假冒的不是债卷的迷你债卷。然后,把责任推到了前线销售人员的不当手段,或指责(想得到5%-7%的年息的稳定利息的)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输打赢要。 如果证监会,银监会,和银行都不看这个产品的风险,而只是信了雷瞒投行人员的一面之词,推出这么个低风险的迷你债卷。那么,如何叫众多的普通投资者去看出隐藏的风险呢?或者,我们对于证监会,银监会,和银行对于产品的评估应该完全忽略,如果是那样的话,证监会,银监会的作用是什么呢?

pisces 說...

关于卖毒药和卖牛奶。

张三是卖毒药的商人,告诉众人卖的是毒药,“众人甲”从张三那儿买了毒药。一切合法。

李四是卖牛奶的商人,告诉众人卖的是牛奶而且比其它商人的牛奶便宜,”众人已“从李四那儿买了牛奶。最后发现是毒牛奶,

因为“众人甲”从张三那儿买毒药是合法的,那么从李四那儿买的毒牛奶的“众人已”是否就得自己负,,谁让“众人已”贪图李四的价格便宜呢,又不好好检查牛奶到底是不是无毒牛奶。

那么李四是否无罪而只是”众人已“贪得无厌,输打赢要呢?

真是这个逻辑么???

如果你同意这个逻辑,请别忘记这个逻辑是可以依次类推到许许多多的情形的。

pisces 說...

大口先生,

以你的知识,你有没有将份Note Programme仔仔细细得读几遍呢?
我不认为是“mis-selling” (当然mis-selling是有的). "金管局:絕不姑息雷曼迷債違規銀行"(今天信报)我觉得是有意转移方向。最大的最基本的错误是 "Fraud or Deceit" and "Negligence" by SFC (and possible 银监会)and associated banks.

对了,恒生银行好象没有参与销售这个迷你债卷。

匿名 說...

小弟倒欣賞政府的做法
只要看看blog主由之前對苦主們的同情,變成現在大力抨擊就知道
相信輿論也會很快轉向,事件離平息應該不遠,就欠一個苦主走出來收貨而已
當然...事後當局會否認真檢討監管,以至背後的理念,又是另一回事了...

匿名 說...

pisces-hk︰
一針見血
只是事件過後,政府會不會真的硬起來加強規管....觀乎行之己久的「水清則無魚」哲學,真的不太樂觀....只怕最後出來的東東都只是些騷不到癢處的東西..

大口仔 說...

zgokli:政府弱勢因為那不是香港人選出的政府,不過希望在明天。

巴林:我都想知點算!?

阿爾伯特:如果政府呢個做法行得通,基本上好多銷售行業都會如履薄冰。

Mr Water:或者真係會發生架,股東遊行。

恭介兄、匿名、安諾勿斯:同理,我唔會覺得所有迷債投資者都係輸打贏要,所以更加要找出真凶,而不是包底了事。

Pisces-hk:我想我明白你的意思,監管當局當然有責任,但現在政府將民眾的焦點都推到銀行上,合理嗎?

我有參考過迷債的銷售內容,當中都有分高中低風險的,我相信文件上大部分銀行都有做足,但問題係邊個有刻意誤導過投資者,就要找出真凶,不是以包底了事。

張三賣毒藥,如果法例容許,佢又有披露俾顧客知,何眾之有?李四的例子要看他知不知道牛奶有毒及法例係咪容許去賣,如果法例容許,佢又無披露牛奶有毒給顧客知,當要回水。但顧客若果知道有毒仍然去買,過後要求回水,就係輸打贏要。

大口仔對銀行或苦主誰對誰錯無一個定案,因為相信個個案例都不同,但對政府草率建議一個假設全部銀行都誤導投資者的做法,實在不吐不快。

大口仔 說...

洪子:大口仔到今日都係同情苦主的,但同情歸同情,如果因為同情苦主就要大口仔接受一個本末倒置、違反合約精神的做法,我實在不敢苟同。

我認為無論幾煩都好,將所有投資個案交由管方裁定銀行有否誤導投資者,再決定是否賠償係最好做法。

當然,想轉移視線的政府亦不可放過。

匿名 說...

blog主︰
同意「將所有投資個案交由管方裁定銀行有否誤導,再決定是否賠人償係最好做法」,只是如蔡東豪所言,這已經是政治事件,加上近日氣氛,政府快刀斬亂麻式的把風波盡快壓下來,也算合理。也許是小弟非從事銀行業,手中也只有極小量銀行股而針唔吉到肉吧...

現在頭痕的是不知道政府是否想藉此轉移視線,把責任推到苦主和銀行之後就收工了事,還是想先擺平局勢再慢慢搞...
強烈希望不會是前者吧... /_\

大口仔 說...

洪子:與是否從事銀行業無關啊!政府現在是用合約精神來交換平息事件,代價會否過高?

要平息事件,可以先讓銀行回購迷債,但絕不可讓銀行包底,若投資者想持有抵押品到底亦可,但要承擔投資責任。之後政府要盡快啟動法律程序展開調查,才是正確並可行的方法。

民眾的情緒越來越激烈是因為他們覺得無人理佢地,起初並不單是因為賠償問題。但政府就是要將視線放到賠償及銀行上,司馬昭之心啊....

pisces 說...

在Note Programme 中,有一节是 “Who should buy our Notes? Are they suitable for everyone?”。
它只是提到适于4-7年,美金或港币,相信那一篮子著名国际金融机构不会有信贷事件的人。

现在证明除以上条件外,还有其它风险要求投资者具有承担能力。可是就没这节““Who should buy our Notes? Are they suitable for everyone?”里披露。

谁之错呢?

我并不支持现在政府的做法。我觉得,政府想通过压银行来达到平息事件,保护证监会银监会。因为证监会银监会最低限度明显是失职了,把看似跟牛奶一样液体毒药批准当作牛奶来卖了。

如果证监会银监会跟银行都看不出来这看似牛奶的液体是毒药的话,普通的销售人员和普通的消费者怎么会看出来呢?

匿名 說...

s& p , moody 之前比既雷曼既評級都係正面, 其實好難知道d minibond 有冇毒 .
我地亦無法做到話 投資三級制, 清楚分到邊d 人適合投資咩類型既product.

如果早兩年同你講雷曼, 我諗唔會有幾多投資者知係咩, 又或者知道佢係百年大行.

邊個會諗到呢日 ? 只係政治將d 冇理既嘢合理化, 要搵人祭旗啫.

而弱勢政府係因為佢唔係民選, 呢一點我有保留. 就算美國, 日本, 一樣係比人鬧到隻狗咁.

匿名 說...

我認為,迷你債本身只不過是一種復雜的衍生產品,并不是什么毒藥。如果雷曼不破產,持有人一定收息收到笑。相比,窩輪、牛熊才是金融毒藥,完全不公正的游戲,政府應該更關注這些產品。

Mr Water

匿名 說...

1) 政府都係拋個方案出來,分散人堆....噪音下降,媒體報道也會少。其他人,真的要告不當銷售,就等他告吧...到時損傷不會太大
2) 我家會計師一定會接受...很多人都願x服輸的
3) 那個包底方案,也沒有甚麼問題....個底深o的...就可以...唔可以話賣o野果個,拍拍手就走人

朗軒老豆

大口仔 說...

pisces-hk:你這個說法同大口仔類似啊,問題不單在銀行,亦不是全部銷售員有問題,但政府明顯想借銀行脫身。

匿名:依家仲有幾多人好似你咁理智?

Mr Water:依家仲有幾多人好似你咁去分析迷債的合理性?

朗軒老豆:但政府依家唔係用法律去解決問題,佢建議銀行包底。

pisces 說...

為何雷曼兄弟只在港新兩地銷售迷債? 練乙錚

雷曼兄弟發行的迷債內容複雜,一般投資者做足功課,亦難明該種產品的結構及其風險特性;投資者對產品訊息難以掌握,於是便有空間讓個別賣方以不正手段促銷。這樣的產品,雷曼兄弟原來只在香港和新加坡這兩個亞洲金融中心推出,歐美投資者根本聞所未聞。香港得此「厚遇」,值得大家問「為什麼」。答案牽涉發達國家十多年前開始重視的「投資產品及服務適合性」:一種產品,是否針對市場具體需要而設?產品問世之後,推介給某一投資者時,是否符合其主客觀條件和需要?投資界對賣方有些什麼行為規範、如何執行和規管?若賣方沒有執行規定程序而引致投資者無辜受損,監管當局有何辦法對付?
歐美日各國從九十年代初起,一直在投資產品及服務適合性方面立法設例,既有政府主其事訂立守則、業界執行,亦有業界自訂守則、政府認可,並由政府與業界以二重監督方式執行。經過十多年實踐累積經驗之後,國際結算銀行(BIS,世界各國央行的聯合組織,位於日內瓦巴塞爾)進行了一項十一個國家九十所金融機構參加的調查研究,報告今年四月發表,內容詳盡共九十頁。香港近數年已有這方面立法,業界守則亦已訂出,但真正大規模考驗,今天還是第一次,故BIS這個研究,值得香港投資界和監管當局仔細參考。(註1)筆者閱後的印象是,這些國家的投資界的產品服務適合性意識,已經很普及,政府或業界自我執法相當嚴格。比方說,就檢舉次數而言,零五年至零八這三年當中,以澳洲的二千九百一十六次為最高,其次為美國的一千七百三十九次,其他如荷蘭、意大利等國,亦有七百到九百次的記錄。作出明確處罰的次數則一般較低,以英國的八次居首,筆者選兩宗作簡介。
(一)英國於八八至九四年間,發生不當推銷退休金投資計劃事件,大批即將退休人士被業界推銷員勸說,把退休金從原來僱主提供的計劃中取出,不明底細之下轉投這些推銷員推介的對退休人士不合適的計劃裏,後來損失慘重,英國監管當局(FSA的前身)收到一百二十萬位退休人士投訴;調查多年之後,FSA於零二年成功起訴三百四十六間公司,罰金總額九百六十萬英鎊,受害者則從違規公司獲得總共一百一十五億英鎊的巨額賠償;違規公司已結業者,其客戶可從「金融服務賠償計劃(FSCS)」中獲有限度撫恤(當年限額是每人三萬五千英鎊,今年增至五萬鎊;FSCS是業界出資經營的法定機構。)
(二)荷蘭某銀行於九二至零三年間,向其投資客戶推銷「借股合約」,但沒有充分解釋此種工具的結構和投資風險。這種合約,說穿了不過是買空而已,即投資者向銀行借錢購入股票,升值後獲利回吐,再把錢還給銀行。產品十分簡單,但銀行包裝得好,以致竟有大批投資者不知此種合約在熊市時期的殺傷力,不適合地購買,結果負債纍纍。荷蘭監管當局追究此事,零五年,該銀行終於同意向二十萬名投資者減免三分之二的合約債務。銀行損失十億歐羅,並因聲譽掃地,從此退出荷蘭市場。
值得注意的是,這兩個事例中,英國和荷蘭證監當局都進行了大規模的詳盡調查,然後才作結論,或直接執行罰則,或通過法庭作最終裁決。解決事件所費時間相當長,行政費用也很高;如果當初規管比較嚴格,或可避免事件發生,從而省卻大筆社會成本;不過,整個過程十分規範、公正。相比,香港政府目前的做法,是先斬後奏,以求息事寧人,在未進行投訴調查,未釐清發行者、零售者、監管機構和投資者各自應該承擔的責任之前,便「果斷」要求零售機構按「市價」先行回購所有迷債,確實不是正常的合理做法。而且,政府還要求,日後雷曼兄弟清盤、金融風暴稍歇而迷債資產有市有價之後,到時的資產價格若高於現時估出的「市價」,則零銷商還得向投資者「補水」,反之,則迷債投資者無須「回水」。這個半強制安排,未免對零售商不公。政府年來政治上十分弱勢,於迷債事上屈服於民粹壓力以免自己民望進一步下滑,其動機彰彰明甚,惟此做法對香港作為亞洲第一金融中心,卻是一記打擊。
筆者非不同情損失慘重的迷債投資者,如果經仔細調查之後,公允結論是零售機構該負全責,則受害人要求按當初買價十成回購,亦絕對應該;靠誤導甚或欺騙手段訂立的買賣合約,當然應該宣布無效,予以撤銷。但這必須是基於公允而詳盡的調查之後才能作的決定。有關此種過程,可議之處亦甚多,容後再論。
話說回頭,香港投資界的產品服務適合性意識不夠高,很可能是雷曼兄弟鑽空子選擇在本港發行迷債的原因;如果這次事件處理不好,以後還有更多不良機構來本港出售問題產品。
註:1 ”Customer Suitability in the Retail Sale of Financial Products and Services”, BIS Report, April 2008.

匿名 說...

大口仔,
我理解係....陳家強叫銀行出個『價』,收回係街的貨....然後,銀行慢慢計....情況有兩個
1) 經過一、兩年計算後,那堆野的價值,比當日銀行出的『價』低。 銀行蝕...
2) 經過一、兩年計算後,那堆野的價值,比當日銀行出的『價』高。 銀行白做...

兩個做法,銀行都無好處....但係,咁唔算包底wor...

大口仔 說...

pisces-hk:我都有睇呀,咪就係我同你的論點囉。:)

匿名:有蝕無賺都唔叫包底?

Archiren 說...

絕對同意!政府越做越錯,越幫越亂!

匿名 說...

大口仔,
上文都係我寫的,忘記署名,不好意思。

咁樣,並不叫做『包底』,應該叫『暗瓦底』。
『包底』係豪的....例如,今餐每人20元得啦,其他我包.....

『暗瓦底』係認的....例如,呢件事我有很大責任,唔好搞大佢啦...一人出一份,唔夠就等我出啦!

陳生係認定銀行有責任,所以要銀行『暗瓦底』食佐佢。

事件發展下去,陳生好快辭職...他唔似馬生咁能屈能伸...得罪銀行無好下場....

朗軒老豆

pisces 說...

大口仔, Have you read this news?
Not sure if this news is true.
Minibond's prospect (Notes Program)indicated that SFC granted exemption so that it does not need to disclose full details in the prospectueses.If the following news is true, it explains why it SFC easily grants the exemption and trying to avoid discussing their role in this mess.
銀 行 前 線 員 工 推 銷 迷你 債 券 時 手 法 不 當 , 當 然 難 辭 其 咎 , 但 原 來 度 出 「 迷 你 債 券 」 這 絕 世 好 橋 , 兼 負 責 替 雷 曼 兄弟 推 廣 的 , 就 是 新 鴻 基 金 融 ( 0086 ) 旗 下 資 產 管 理 部 的 行 政 總 裁 李 建 平( Christophe Lee ) 。 過 去 四 、 五 年 , 他 與 雷 曼 合 作 無 間 , 設 計 這 類 結 構 性 產 品 , 並 以 債 券名 義 推 向 零 售 銀 行 , 最 諷刺 的 是 這 位 「 迷 債 」 魔 手 , 正 正 是 監 管 機 構 證 監 會 的 諮 詢 委 員 。


事 實 上 , 雷 曼 迷 你 債券 事 件 , 不 單 揭 露 了 部 分 銀 行 銷 售 手 法 有 欺 詐 之 嫌 , 最 令 人 憤 怒 的 是 負 責 把 關 的 證 監 會 , 以及 金 管 局 旗 下 銀 監 處 等 薪 高 糧 準 的 財 金 官 員 , 竟 如 此 無 能 , 讓 這 類 共 三 百 六 十 億 元 高 風 險 產品 , 包 裝 成 債 券 在 市 場 流 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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